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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時間: 2002-04-30 02:43:34 閱讀: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貫徹實施《食鹽專營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1024  川辦發〔1996129

         

        國務院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己于1996527施行。為保障《食鹽專營辦法》的正確實施,保證我省鹽業管理工作的連續性,維護食鹽市場的經濟秩序,結合《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以及四川省鹽務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能的有關規定,現就貫徹實施《食鹽專營辦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四川省鹽務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四川省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二、市、地、州、縣鹽政市場稽查處、所繼續負責鹽業市場行政管理,是當地政府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受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和市、州、縣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的領導為主。

        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是四川省鹽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并由上述公司統一經營。未經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食鹽的批發業務。

        四、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有關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及其銷售的表述,在我省即為禁止平鍋鹽的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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