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貫徹實施《食鹽專營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己于
一、四川省鹽務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四川省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二、市、地、州、縣鹽政市場稽查處、所繼續負責鹽業市場行政管理,是當地政府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受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和市、州、縣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的領導為主。
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是四川省鹽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并由上述公司統一經營。未經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食鹽的批發業務。
四、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有關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及其銷售的表述,在我省即為禁止平鍋鹽的生產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