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四川省鹽務管理局履行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四川省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省委省政府關于四川省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川委發〔1995〕11號)和《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同意“省鹽業總公司仍為經濟實體,作為特殊行業,繼續保留鹽務管理局的牌子”。
一、四川省鹽務管理局是省政府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全省鹽業生產建設和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鹽資源開發、鹽業生產建設和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四川鹽業的實際,提出或制訂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
(二)擬訂全省鹽業行業的總體布局及行業政策,組織編制全省鹽業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按國家計劃組織全省鹽業生產、分配、儲存、調撥、運輸和銷售,保證市場供應。
(四)按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綜合平衡和審查本省鹽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利用外資項目;負責省鹽業有關專項基金的管理工作;對全省鹽業的發展重點、發展方向進行監督和調控。
(五)按照鹽業有關法規,提出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負責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負責確定本省食鹽的合理庫存、核發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負責全省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按照鹽業法規,負責全省鹽政市場稽查工作,規范鹽業市場,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七)管理直屬企事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對國有大中型鹽業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檢查、評價。
(八)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的調整、改組、聯合、統籌、協調工作,指導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九)協同省有關部門制訂鹽業價格、稅收等有關政策,參與省有關部門對鹽業行業的經濟調整工作。
(十)組織協調鹽業重大科技項目、應用技術項目和應用基礎研究的實施;組織鹽業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國產化工作,推行技術進步。
(十一)負責貫徹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監督鹽業產品質量,參與查處劣質鹽的生產、銷售。
(十二)負責組織全省鹽業行業國際合作與交流,指導鹽產品的進出口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指導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培養、交流及職工培訓。
(十四)指導各地鹽業主管單位和鹽業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五)承擔省政府以及省輕工總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四川省鹽業總公司屬于經濟實體,作為特殊行業,繼續保留鹽業行政管理職能和省鹽務管理局的牌子。設總經理(局長)1名,副總經理(副局長)4名。內設機構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自選確定。人員經費從四川省鹽業總公司費用中列支。
三、四川省鹽業總公司(四川省鹽務管理局)的人事、工資、醫療、撫恤、福利等按原有規定辦理。
四、四川省鹽業總公司(四川省鹽務管理局)所屬企事業單位性質不變,仍由鹽業總公司(四川省鹽務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