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鹽務管理局
關于修訂四川省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通知
川鹽局〔2015〕35號
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
我局根據省政府要求在進一步清理合并行政權力事項時,修訂了《四川省鹽務管理局行政權力事項目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行政權力事項目錄》,其中行政處罰由原41項合并為27項。為此,相應修訂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修訂時還結合近年來執法工作實際對鹽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評估,個別項目的自由裁量權標準作了調整,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四川省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5修訂本)》印發和在《鹽政網》公布,并按規定報省政府法制辦備案,供本局和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縣級鹽政管理(稽查)所開展鹽政執法和依法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運行中使用。
原我局
附件:四川省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5修訂本)
抄送:各食鹽定點生產點企業和川鹽各分公司,甘孜州、阿壩州鹽業公司。
附件
四川省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5修訂本)
序號 |
事項代碼 |
行政權力依據 |
處罰種類 |
自由裁量權標準 |
01 |
8283949-B-002-000
對未經批準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擴大制鹽能力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1998年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號公布,2014年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號修改)第四條第三款:禁止生產、銷售平鍋鹽。
第七條第一款:限制開發鹽資源(包括巖鹽、自然鹵水)、開辦制鹽企業、擴大制鹽能力。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或生產、銷售平鍋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采鹵、制鹽設施,沒收違法產銷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并處違法產銷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限期拆除采鹵、制鹽設施
3、沒收鹽產品
4、沒收違法所得
5、沒收生產工具
6、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采鹵、制鹽設施,沒收違法產銷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并處違法產銷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采鹵、制鹽設施,沒收違法產銷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并處違法產銷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02 |
8283949-B-004-000
對擅自生產、銷售平鍋鹽的處罰 |
|||
03 |
8283949-B-006-001
對利用鹽土、硝土、工業廢渣、工業廢液加工制鹽的處罰 |
《鹽業管理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1號發布)第十七條:禁止利用鹽土、硝土和工業廢渣、廢液加工制鹽。但以鹽為原料的堿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責令停止銷售
2、沒收違法所得
3、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2倍以下的罰款。
2、再次違法的,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涉嫌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 |
04 |
8283949-B-007-000
對未經批準生產食鹽的處罰 |
《食鹽專營辦法》(1996國務院令第 197 號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四川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定點生產企業由省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價值三倍以下罰款。 |
1、責令停止生產
2、沒收食鹽
3、沒收違法所得
4、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
2、再次違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05 |
8283949-B-008-000
對未經批準生產多品種食鹽的處罰 |
《四川鹽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生產、加工多品種食鹽,應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準產條件。在食鹽中添加食品調料、強化營養劑的,應經省鹽業主管機構、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價值三倍以下罰款。 |
1、責令改正
2、沒收食鹽
3、沒收違法所得
4、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改正。
2、經責令改正逾期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 |
06 |
8283949-B-009-000
對生產加工不合格碘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碘鹽出廠前必須經質量檢驗,不符合規定含量不得出廠。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 |
||
07 |
8283949-B-010-000
對生產加工不合格包裝標識的碘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食鹽包裝應按照食品標簽標準的要求制作,并標明食鹽定點企業證書或食鹽批發許可證編號,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碘鹽應同時標明含碘量,加貼碘鹽標志。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 |
||
08 |
8283949-B-011-001
對生產加工不合格包裝檢驗證明、標識的兩堿工業用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兩堿工業用鹽,可以按照運輸批量出具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兩堿工業用鹽包裝物必須印制明顯工業鹽標識,并標明不得食用。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生產加工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 |
||
09 |
8283949-B-012-000
對擅自分裝加工小包裝食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經省鹽業主管機構安排,從事本地區的食鹽小包裝分裝加工,對因長期庫存致使碘含量不足的碘鹽補碘加工。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分裝加工小包裝食鹽或擅自制作、購銷食鹽小包裝袋、碘鹽標志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分裝加工的鹽產品、設備和違法制作、購銷的包裝物品,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1、沒收鹽產品
2、沒收分裝加工設備
3、沒收包裝物品
4、罰款 |
1、初次違法的,沒收違法分裝加工的鹽產品、設備和違法制作、購銷的包裝物品,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沒收違法分裝加工的鹽產品、設備和違法制作、購銷的包裝物品,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0 |
8283949-B-013-001
對擅自制作、購銷食鹽小包裝袋、碘鹽標志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食鹽小包裝袋、碘鹽標志統一由省鹽業主管機構監制。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分裝加工小包裝食鹽或擅自制作、購銷食鹽小包裝袋、碘鹽標志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分裝加工的鹽產品、設備和違法制作、購銷的包裝物品,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的,沒收違法分裝加工設備和違法制作、購銷的包裝物品,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沒收違法分裝加工設備和違法制作、購銷的包裝物品,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1 |
8283949-B-014-000
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制鹽企業供應鹵水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鹽資源開采企業或單位,只能向符合本條例規定并經審批、登記的制鹽企業供應、銷售鹵水。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供應或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
1、責令停止供應或銷售
2、沒收違法所得
3、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供應或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責令停止供應或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12 |
8283949-B-015-001
對破壞、侵占、盜竊、哄搶鹽業企業的采鹵、制鹽、加工生產設備和輸鹵管道的處罰 |
《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制鹽企業的下列財產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盜竊、哄搶:
(一)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涂和鹽礦資源;
(二)海鹽場防護堤和納潮排淡溝道;
(三)制鹽企業的生產工具、設備和產品;
(四)制鹽企業已開采的鹽礦石(包括共生、伴生礦石)和鹵水,已納入鹽田的海水、各級鹵水,鹽田中的鹵蟲、魚蝦、微藻等鹽田生物。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三)、(四)項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鹽業企業的采鹵、制鹽、加工生產設備和輸鹵管道。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或損失額5倍以下罰款。 |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 |
1、初次違法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13 |
8283949-B-016-000
對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代理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未取得食鹽批發、代理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銷售范圍批發食鹽。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零售,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罰款。 |
1、責令停止批發
2、沒收食鹽
3、沒收違法所得
4、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批發,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1倍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責令停止批發,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14 |
8283949-B-018-000
對食鹽批發企業、食鹽代理批發企業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銷售范圍批發食鹽的處罰 |
|||
15 |
8283949-B-020-000
對未取得食鹽零售許可證經營食鹽零售業務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零售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向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申請核發食鹽零售許可證。未取得食鹽零售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零售業務。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零售,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罰款。 |
1、責令停止零售
2、沒收食鹽
3、沒收違法所得
4、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零售,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1倍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零售,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16 |
8283949-B-021-000
對食鹽批發企業、食鹽代理批發企業擅自購進食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食鹽批發企業應根據分配調撥計劃和有關規定,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產區食鹽批發企業簽定合同,購進食鹽。食鹽代理批發企業,應向代理批發許可證規定的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單位暫扣或吊銷其批發、代理批發、零售許可證。 |
1、警告
2、責令改正
3、沒收違法所得
4、沒收食鹽
5、罰款
6、暫扣或吊銷批發、代理批發許可證 |
1、初次違法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批發、代理批發許可證。
2、再次違法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批發、代理批發許可證。 |
17 |
8283949-B-023-000
對從事食鹽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擅自購進食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從事食鹽零售業務的,應從零售許可證規定的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單位暫扣或吊銷其批發、代理批發、零售許可證。 |
1、警告
2、責令改正
3、沒收違法所得
4、沒收食鹽
5、罰款
6、暫扣或吊銷零售許可證 |
1、初次違法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零售許可證。
2、再次違法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零售許可證。 |
18 |
8283949-B-024-000
對食品加工用鹽單位和農業、畜牧、漁業用鹽單位擅自購進食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用鹽單位和農業、畜牧、漁業用鹽單位,應從當地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 |
1、警告
2、責令改正
3、沒收違法所得
4、沒收食鹽
5、罰款 |
1、初次違法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購進的食鹽,可并處違法購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19 |
8283949-B-027-000
對食鹽批發企業、食鹽代理批發企業和食鹽零售單位或個人批發、零售不合格碘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批發、零售的食鹽必須是合格碘鹽。零售的食鹽應為小包裝。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
1、責令停止銷售
2、沒收鹽產品
3、沒收違法所得
4、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2、責令停止銷售后再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20 |
8283949-B-029-000
對食鹽零售單位或個人零售非小包裝碘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批發、零售的食鹽必須是合格碘鹽。零售的食鹽應為小包裝。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
||
21 |
8283949-B-030-000
對擅自銷售非碘食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需要使用非碘食鹽的單位、個人,持有關證明,到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購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
||
22 |
8283949-B-031-001
對將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禁止將工業用鹽和其它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
1、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涉嫌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 |
|
23 |
8283949-B-032-000
對用鹽單位轉銷生產加工用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用鹽單位不得將生產加工用鹽轉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2、責令停止銷售后再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24 |
8283949-B-033-000
對批發單位擅自購銷一般工業用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般工業用鹽供應由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統一經營,按照省鹽業主管機構的安排和批發許可證規定的進貨渠道、銷售范圍購銷。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1、警告
2、責令改正
3、沒收違法所得 |
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25 |
8283949-B-034-000
對生產加工單位擅自購進一般工業用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使用一般工業用鹽的生產加工單位應到當地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購鹽。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
26 |
8283949-B-035-001
對無食鹽準證托運或者運輸食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托運或運輸食鹽,必須持有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辦理鐵路運輸食鹽手續,應經省鹽業主管機構審核。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禁止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販運鹽產品。
第四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第四款 違法販運鹽產品拒不改正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運鹽工具。 |
1、沒收鹽產品
2、罰款
3、沒收運鹽工具 |
1、初次違法的,沒收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價值1倍以下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沒收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違法販運鹽產品經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罰后仍繼續販運鹽產品的,沒收運鹽工具。 |
27 |
8283949-B-036-001
對無規定的發鹽憑證托運或者運輸一般工業用鹽的處罰 |
《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運輸一般工業用鹽,必須持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經營企業的發鹽憑證。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禁止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販運鹽產品。
第四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第四款:違法販運鹽產品拒不改正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運鹽工具。 |
1、沒收鹽產品
2、罰款
3、沒收運鹽工具 |
1、初次違法的,沒收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再次違法的,沒收違法運輸的鹽產品,可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販運鹽產品經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罰后仍繼續販運鹽產品的,沒收運鹽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