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四川省工業鹽運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經信輕紡〔2017〕22號 2017年1月18日
四川省鹽業總公司,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各鹽業生產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要求,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6〕6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6〕121號)安排部署,結合四川實際,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工業鹽運銷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
特此通知。
四川省工業鹽運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四川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放管服結合”的總體要求,為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鹽,包括兩堿工業用鹽、一般工業用鹽和工業副產物鹽產品。
兩堿工業用鹽指生產純堿、燒堿的原料鹽;一般工業用鹽指兩堿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工業副產物鹽產品指工業生產過程中,伴生的主要成分為氯化鈉的產品。
第三條 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工業鹽生產及銷售記錄的督促檢查;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的監管和違法案件查處;質監部門負責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負責工業鹽的廣告及商標監管,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第四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保存工業鹽用戶資料及工業鹽產出、儲存、發運臺帳,按日登錄生產進庫量、質檢記錄、分類包裝數量、儲存數量、發運數量,動態反映本企業工業鹽的產出實際情況。所有數據電子文檔長期保存,紙質文檔保存兩年以上。
第五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工業鹽運輸管理制度,嚴格按合同要求,完整地將出廠工業鹽運達用戶。加強運輸途中管理,不得中途倒換、轉賣。銷售散裝工業鹽的,采取專車直達運輸;銷售液體工業鹽的,一般使用管道運輸,若使用汽車運輸,須專車直達。
第六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收集工業鹽銷售對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用鹽說明。
第七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工業用鹽包裝,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印制產品名稱、規格、生產單位,并醒目標明禁止食用。
第八條 對工業副產物鹽產品實行特別監管。
(一)工業副產物鹽產品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銷售、庫存、運輸記錄,所有數據電子文檔長期保存,紙質文檔保存兩年以上;
(二)工業副產物鹽產品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必須按月如實向當地鹽業主管機構報送鹽產品的存儲記錄、流向及使用情況;
(三)工業副產物鹽產品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對工業副產物鹽產品的運輸,必須采取專車直達運輸方式,不得中途倒換、轉賣;
(四)工業副產物鹽產品包裝上,必須印制產品名稱、規格、生產單位和聯系方式,并醒目標明禁止食用。
第九條 經營工業鹽的企業或個人,其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有工業鹽銷售。
第十條 經營工業鹽的企業或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工業鹽進貨、儲存和銷售臺帳,動態反映工業鹽購銷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工業鹽用戶資料,收集資料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 用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鹽購買、使用及庫存臺賬,加強工業鹽管理,不得將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加強對工業鹽運銷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用鹽企業,抽查工業鹽的生產、銷售、購進、使用、庫存情況。特別要對工業副產物鹽產品采取重點監管。
第十三條 將工業鹽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四川信用網》發布企業信用征信數據指標體系的基礎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四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鹽業主管機構或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根據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予以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導致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情節嚴重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或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提請工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涉及使用工業鹽制販假鹽或參與制販假鹽的,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由相關監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及信息共享,形成工業鹽運銷管理合力。
第十五條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和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國務院修訂鹽業行政法規或工信部出臺配套文件,對工業鹽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