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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瀟湘晨報 時間: 2015-07-28 14:40:22 閱讀:

        湖北人連勇將工業用鹽冒充食用鹽銷售,并銷往各鄉鎮超市及高校食堂。近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連勇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20133月至10月期間,連勇多次從江西省樟樹市徐某處以280-305/噸的價格購進工業鹽,將購鹽款匯至徐某在江西樟樹農村信用社開戶的卡上,共計匯款61筆,金額達1224970元,涉案工業鹽約4000噸。

        連勇分別在長沙市雨花區圭塘社區、黎圫街道川河村和長沙縣黃興鎮開元東路、金鳳村租賃了四個倉庫,并自購封口機、打包機、流水作業機等設備,從他人處購進假冒雪天牌注冊商標的外包裝箱和編織袋,雇用工人秘密灌裝生產假冒雪天牌加碘精制食鹽,再銷售出去。

        經鑒定,涉案鹽均系未檢出碘成分,不符合食用鹽標準,符合工業鹽標準。法院審理認為,連勇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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