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鹽政稽查處鹽政科問:最近,我們在市場檢查中發現有工商局對一家企業核發的《營業執照》中,其經營范圍載有“銷售工業鹽(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對此鹽政如何監管?
省鹽務局鹽政法規處回復:目前,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按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由發改委正在完善中,涉及工業鹽的改革,方案稿也準備取消對兩堿鹽及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相關限制,但方案尚未出臺,有關對工業鹽的監管,現在仍須按照兩堿用鹽“鹽堿生產企業雙方直接見面,雙向選擇,簽訂合同,直接結算。(計價格〔1995〕1872號)”、和一般工業用鹽“按照現行的政策規定,各級鹽業公司要認真組織好小工業鹽供應。(發改鹽業〔2004〕1477號)”政策,根據《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實行鹽政監管。
(一)鹽業法規的相關規定?!端拇ㄊ←}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的“一般工業用鹽供應由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統一經營,按照省鹽業主管機構的安排和批發許可證規定的進貨渠道、銷售范圍購銷。使用一般工業用鹽的生產加工單位應到當地食鹽批發、代理批發企業購鹽?!?/SPAN>第24條規定的“鹽堿生產企業雙方訂立的兩堿工業用鹽購銷合同及其執行情況,鹽堿聯合企業自用兩堿鹽的情況,應報送鹽業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監督?!?/SPAN>該兩項規定適用于銷售工業鹽的“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先照后證限制條件。
(二)銷售一般工業用鹽條件。持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銷售工業鹽(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條件,是按照《四川省鹽務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相關工作的通知》(川鹽局〔2014〕30號)規定及《省鹽務局食鹽批發許可服務指南》的程序申報并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方可從事“銷售工業鹽”(一般工業用鹽)。有關鹽的運輸,根據《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6條辦理。
(三)銷售兩堿工業用鹽條件。持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銷售工業鹽(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如要銷售兩堿工業用鹽,依法須經批準的條件,一是銷售方具備制鹽生產企業的資質,購貨方具備制堿生產的資質。二是根據《省鹽務局工業鹽合同備案和放運審批服務指南》程序,在訂立鹽堿雙方合同,經省鹽務局備案,辦理鹽放運證明后運輸鹽產品。
(四)類似營業執照屬超前核發。目前,對實行最嚴格的食鹽監管擬訂保障措施中,確保食鹽安全,防止工業鹽對食鹽市場的沖擊是其一環。有關工業鹽是否允許鹽業產銷之外的第三方經營,及或設置過渡期間,在學術探討上、經營實務上、改革研討中確還存在不同意見,須待國家最后在鹽改方案中決定。下一步,持類似營業執照的經營當按國家出臺的鹽業新政策進行規范。